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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20-08-07 发布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 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组织报名、网报技术支持、考务组织实施、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处)、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资格审核、抽查、政策咨询、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0年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20年10月25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
(二)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考点除设置省直、兰州市考区外,将根据报考情况在部分市州设置考区,各市州所有报考人员严格按照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考区,具体考试地点最终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考范围及条件
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方便报考人员就近报名参加考试,避免大面积跨区域流动对疫情防控造成冲击,本次考试只接受现工作地、居住地在甘肃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现居住地不在甘肃的考生,将可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
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级别为考全科【中专】)。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报考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级别为免二科【中专】)。
2.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名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五、报名告知承诺要求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本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作出承诺,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电子文本),承担不实、虚假承诺的责任。
(二)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事中事后监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报考人员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抽取的报考人员信息核实后及时反馈考试机构,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三)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记入黑名单。同时启动跨部门联动响应,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失信应试人员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五)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六)考试报名须由本人操作,报名期间因个人信息、考试科目、考试级别(因档案号不同,考试级别填报错误系统将无法合成考试成绩)填报错误,以及错传照片、错误缴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六、报名时间及程序
本次报名采取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及时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www.cpta.com.cn)网站。按程序进行报名。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4日18时
资格审核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5日18时
网上缴费时间:2020年8月7日9时至8月16日18时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注册。首次报考人员应提前注册,注册时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协议》、《注册须知》,如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请报考人员务必牢记用户名、密码等相关信息,以便随时登录查看报考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不需要重新注册,但须提前补充完善注册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2.上传照片。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已经注册并成功上传照片的考生无需更换照片。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
3.填报信息。考生完善注册信息后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选择考试、报名地,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及考试报名操作流程,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我省“两州一县”(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考生,在“选择地市”栏目中,请务必按照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州或县;其它市的考生在“选择地市”栏目中,请严格按照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选择相应考区。
4.资格核查。注册时身份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缴费。
凡个人信息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须通过网络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核查:
(1)网上提交资料适用人员范围及提供资料:
①具有中专学历或2002年以前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上传学历证书原件彩色图片;
②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人员,上传学位证书原件彩色图片;
③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上传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④ 取得军校学历的人员,上传电子学历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
⑤符合免试二科的报考人员,须上传高级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彩色图片。
以上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后上传证明资料页面。如因个人原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或上传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查,后果自负。
【提示】上传文件格式必须为“.jpg”,文件要求大于100KB,小于300KB。
5.现场核查。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须携带以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工作人员通知本人须到现场进行人工核查后,本人方可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核查,否则本人一律不得自行来审核现场,其他人员均采取网络审核的方式):
①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的报名表1份,并签字确认;
②本人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原件和复印件;
③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符合免试二科的报考人员,须提供高级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6.网上缴费。报名成功后,请报考人员及时登录报名网站(http://zg.cpta.com.cn),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除政策因素外,原则上不予退费。资格审查通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选择便民服务专栏中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在查询(打印)中选择票据查询打印功能,输入缴款码信息自行打印非税发票,发票只能打印一次。
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各科目每人每科61元收取考试报名费。
7.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点击所选考试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2020年10月17日9时至10月25日14时
七、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前14天开始申领甘肃健康出行码“绿码”,关注“健康码”状态,每天进行体温检测打卡。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二)考生通过体温检测通道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接受体温检测。考生手机界面“甘肃健康码”为绿码且现场检测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
(三)持“甘肃健康出行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按人员来源地风险等级,落实相应的集中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符合要求的可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并按相关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五)考生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六)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PDA、便携式手提电脑、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所在地交通、天气等各方面情况,提前熟悉考场路线和考场位置,准时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公布成绩,届时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九、报名和考务咨询
(一)资格审核及政策咨询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省执业药师协会
联系电话:0931-7617707(工作日9:00至17:00)
13008739363(报名期间9:00至17:0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53号甘肃电大
(二)网报技术咨询
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联系电话:0931-4810793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18号永利大厦24楼2401室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参考目录.docx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 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 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 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红色字体)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